江蘇省建設工程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 研究員級高級建筑師、研究員級高級城市規劃師 資格條件(試行)
- 分類:行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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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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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或省產業發展需要和學科發展要求提出本學科研究、開發方向,選定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或開拓性的研究、開發課題;能承擔和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推廣或攻關項目,能創造性地解決重大、關鍵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國內領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在引進
江蘇省建設工程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 研究員級高級建筑師、研究員級高級城市規劃師 資格條件(試行)
【概要描述】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或省產業發展需要和學科發展要求提出本學科研究、開發方向,選定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或開拓性的研究、開發課題;能承擔和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推廣或攻關項目,能創造性地解決重大、關鍵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國內領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在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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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設工程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
研究員級高級建筑師、研究員級高級城市規劃師
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或省產業發展需要和學科發展要求提出本學科研究、開發方向,選定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或開拓性的研究、開發課題;能承擔和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推廣或攻關項目,能創造性地解決重大、關鍵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國內領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中取得重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發表、出版本專業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具有培養指導本專業技術人才工作的能力;具備外語和計算機的應用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建設工程科研、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科技管理、技術咨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生產、推廣應用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筑師、高級城市規劃師,下同)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延遲3年以上。
(四)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4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雖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省(部)級科技進步(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及相應獎項,下同)一等獎1項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和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獲得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能在本專業技術工作中運用;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城鄉規劃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城鄉規劃的科研課題1項以上,或承擔完成省(部)級以上城鄉規劃的科研課題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城鄉規劃的科研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2.主持并完成地級市以上或城市人口100萬人以上城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總體規劃1項以上,或縣級以上城市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總體規劃2項以上,或縣級以上城市的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等4項以上。
3.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二)從事工程(建筑、結構、巖土工程、裝飾裝潢、風景園林、城市道路與交通、給水排水、城市燃氣、供熱通風與空調、電氣、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設計、科研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或承擔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并完成3項以上大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3.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國家、行業或省級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三)從事工程(結構、巖土工程、裝飾裝潢、風景園林、城市道路與交通、給水排水、城市燃氣、供熱通風與空調、電氣、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或承擔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并完成3項以上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
3.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國家、行業或省級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四)從事建設工程科技管理(含質量監督、工程監理、建筑經濟、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等)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或承擔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以上大型重點工程。
3.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國家、行業或省級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科技進步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省(部)級優秀設計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或省級優質工程獎4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經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且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五)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建設工程領域發明專利1項以上,并有專利證書和專利實施單位的證明。
(六)獲得省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 。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撰寫本專業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從2017年起全省統一不作要求)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申報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建筑、城市規劃)師資格者,應根據本人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主要業績,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二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三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江蘇省建設工程高級工程師、
高級建筑師、高級城市規劃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有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技術創新成果;出版、發行、撰寫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等;有培養和指導本專業技術人才工作的能力;具備外語和計算機的應用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建設工程科研、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科技管理、技術咨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生產、推廣應用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工程師(建筑師、城市規劃師,下同)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延遲3年以上。
(四)偽造學歷、資歷,偽造申報材料,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4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學歷(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學歷且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或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五) 雖不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資歷,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省(部)級科技進步(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江蘇省十大杰出、十大優秀專利發明人。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對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城鄉規劃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市(廳)級以上城鄉規劃類科研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地級市以上或城市人口100萬人以上城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總體規劃2項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縣級以上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縣級以上城市總體規劃3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縣級以上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等4項以上。
3.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部)級以上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二)從事工程(建筑、結構、巖土工程、裝飾裝潢、風景園林、城市道路與交通、給水排水、城市燃氣、供熱通風與空調、電氣、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設計、科研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并完成2項大型工程,或1項大型工程和2項中型工程,或5項中型工程的設計。
3.作為技術負責人,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
4.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國家、行業或省級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或作為專業負責人編制過標準圖集,并已頒布實施。
5.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已頒布實施的國家級施工工法,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三)從事工程(結構、巖土工程、裝飾裝潢、風景園林、城市道路與交通、給水排水、城市燃氣、供熱通風與空調、電氣、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并完成2項大型工程,或1項大型工程和2項中型工程,或4項中型工程的施工。
3.作為技術負責人,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
4.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國家、行業或省級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或作為專業負責人編制過標準圖集,并已頒布實施。
5.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已頒布實施的國家級施工工法,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四)從事建設工程科技管理(含質量監督、工程監理、建筑經濟、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等)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2.作為工程負責人,組織或主持2項以上大型工程,或1項以上大型工程和2項以上中型工程,或4項以上中型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并以本人為主編制了主要技術管理資料。
3.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2項中型以上重點工程并發揮重要作用。
4.作為技術負責人,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
5.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國家、行業或省級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或作為專業負責人編制過標準圖集,并已頒布實施。
6.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已頒布實施的國家級施工工法,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優秀設計二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省(部)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通過驗收的國家級新技術示范工程的主要完成人。
(五)作為技術負責人,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成功地推廣應用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3項以上,取得較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
(六)在建設工程中解決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3項以上,或在處理重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隱患中,措施得當,社會、經濟效益顯著,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建設工程領域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且已實施,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八)獲得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九)在本條(一)(二)(三)款涉及的獲獎項目中起重要作用的建設工程科技管理人員,并有獲獎單位和本單位證明。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撰寫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專業文章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或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交流的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
(三)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技術總結、立項研究(論證)報告等專業文章3篇以上。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從2017年起全省統一不作要求)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申報高級工程(建筑、城市規劃)師資格者,應根據本人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主要業績,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二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三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見附錄。
江蘇省建設工程工程師、建筑師、城市規劃師
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了解本專業的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中取得較好效果;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等;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具備外語和計算機的應用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建設工程科研、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科技管理、技術咨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生產、推廣應用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建設工程助理級技術專業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助理城市規劃師,下同)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延遲3年以上。
(四)偽造學歷、資歷,偽造申報材料,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4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以下學歷(學位),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師(建筑師、城市規劃師)資格:
1、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業績顯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科技進步(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優秀設計(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一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省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取得中專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并獲得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2項以上或縣級科技進步二等獎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能對一般技術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設想。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城鄉規劃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縣(局)級以上城鄉規劃類科研項目,并通過鑒定。
2、承擔完成地級市以上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總體規劃2項以上,或承擔完成縣級以上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3項以上,或承擔完成縣級以上城市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等4項以上,或主持并完成鄉鎮、村莊的各類規劃5項以上。
3、參加編制市(廳)級以上的標準、規范、規程,并已頒布實施。
(二)從事工程(建筑、結構、巖土工程、裝飾裝潢、風景園林、城市道路與交通、給水排水、城市燃氣、供熱通風與空調、電氣、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設計、科研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縣(局)級以上科研項目,并通過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并完成1項中型工程或2項小型工程的設計。
3、作為主要完成人,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
4、參加編制市(廳)級以上的標準、規范、規程或標準圖集,并已頒布實施。
5、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
(三)從事工程(結構、巖土工程、裝飾裝潢、風景園林、城市道路與交通、給水排水、城市燃氣、供熱通風與空調、電氣、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縣(局)級以上科研項目,并通過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并完成1項以上中型工程或2項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
3、作為主要完成人,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
4、參加編制市(廳)級以上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或標準圖集,并已頒布實施。
5、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
(四)從事建設工程科技管理(含質量監督、工程監理、建筑經濟、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等)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縣(局)級以上科研項目,并通過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并完成1項以上中型工程或2項以上小型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并以本人為主編制了主要技術管理文件。
3、作為主要完成人,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
4、參加編制市(廳)級以上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或標準圖集、并已頒布實施。
5、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縣(局)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或縣(局)級科技進步三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以上優秀設計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廳)級以上優質工程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縣級優質工程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成果達到行業先進水平,或成功地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并取得較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五)解決建設工程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2項以上,或在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隱患中,措施得當,效果顯著。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建設工程領域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且已實施,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七)在本條(一)(二)(三)款涉及的獲獎項目中起重要作用的科技管理人員,并有獲獎單位和本單位的證明。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資格后,發表、出版、撰寫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專業文章等,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期刊發表或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交流有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
(三)為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一定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技術總結、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以上。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從2017年起全省統一不作要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師、建筑師、城市規劃師資格者,應根據本人的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主要業績,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二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見附錄。
江蘇省建設工程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備用相片1張(近期免冠大1寸)。
2.“江蘇省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
3.已實施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須同時提交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或登記證書。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4.對照第二條,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5.對照第三條,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6.對照第四條,必須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任職聘書的復印件。
7.對照第五條,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并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
8.對照第六條,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9.對照第七條,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10.對照八條,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和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圖紙、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成果鑒定書等)復印件。
對科研課題,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科技項目合同、鑒定或驗收證書。
11.對照第九條,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專業文章和實例材料等原件。
12.對照第十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或提交《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廣的。
2.疑難:暫不明晰,難以確定。
3.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熟練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5.精通:有透徹的了解并熟練地掌握。
6.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專業技術工作總結:主要對任現職期間專業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設計、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術工作、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內容。
10.實例材料:指將本人在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解決專業技術問題的心得體會,以論文的形式總結出來。文中必須有自己的觀點,并附任現職期間的具體實例處理分析。
11.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或技術開發任務。
12.重點科研課題:政府科技部門下達的,并在項目計劃任務書或合同中明確為“重點科研課題”。
13.有關設計等級標準,按建設部建設[2001]22號文執行;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類,按國家頒布的現行行業資質標準規范執行。
14.重點工程:一般指列入國家計劃的工程為國家重點工程;列入省級計劃的工程為省級重點工程。
15.科技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科技獎項,如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等。
16.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秀工程設計獎。如國家優秀設計獎、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獎、江蘇省優秀設計獎、江蘇省城鄉建設系統優秀設計獎、省轄市優秀設計獎等。
17.優質工程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質工程獎。如國家級獎(國家優質工程獎、魯班獎、詹天佑獎等),省級獎(揚子杯、長城杯、白玉蘭杯等),市級獎(金陵杯、姑蘇杯、瓊花杯等)。
18.科技進步獎主要完成人:指在該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
19.設計、施工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項目負責人、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專業負責人、主要設計人、總監理工程師。
20.國家級新技術示范工程的主要完成人:驗收意見認為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以上的工程,取主要完成人的前5名;驗收意見認為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工程,取主要完成人的前3名。
21.工程負責(技術負責)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其確定程序為:項目負責人出具證明,然后由單位組織3名以上的專家評估并提出意見。
22.主要技術負責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技術上負總責的人員,有相應的原始證明材料。
23.重大疑難問題:常規方法不能解決的、影響很大的問題。
關鍵性技術問題:指在整個技術工作中最緊要的部分或轉折點,對問題的解決起決定性作用。
24.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5.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較大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26.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
27.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20萬字以上。
28.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論文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29.交流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大會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30.國家級期刊:指由國家各級專業學會、各部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以及各部所屬院校主辦的學報。期刊必須注有統一刊號。
31.省級期刊:指由省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號的期刊。
32.市級期刊:指由市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號的期刊。
33.省級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二級專業學會召集的學術會議。
34.市級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三級專業學會召集的學術會議。
35.主要作者、主編或副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在5萬字以上。
36.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在2萬字以上。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交流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省轄市,不含縣級市。
4.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開始的員級資格起計,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其員級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認可。
5.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專題材料。
7.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8.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知識、工作經歷和能力、業績與成果、獲取及處理信息能力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9.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外國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受讓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10.本條件所涉及各類獎項的獲獎者,均應提交個人的獲獎證書。若獲優秀設計獎,在無法提交個人獲獎證書的情況下,應同時提供項目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申報表,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證明和頒獎主管部門認可獲獎排名的證明等;若獲優質工程獎,應提交原始任命書、合同協議、竣工驗收證明等。
11.本條件所指技術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單位組織進行。
12.本條件所指推廣使用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須經主管部門考核認可,其程序參照科技進步鑒定方式進行,具體如下:
(1)申報人提出申請,填寫“推廣、使用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應用水平考核鑒定表”(下稱鑒定表)。
(2)所在單位審核推薦。
(3)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3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并將專家評議具體意見填入“鑒定表”。
(4)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議意見,作出綜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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